民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审判的影响及应对
对劳动争议审判的影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该法的公布及日后的施行,终结了原来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相对混乱的状况,也暂时终结了关于我国应当选择何种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争论,开始了处理劳动争议有程序法可依的时代。
但是,由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特别是裁、审关系的处理,采用的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模式,除了坚持原有的“先裁后审、一裁二审”模式外,该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就所争议事项越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此构成“先裁后审”的例外;同时也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作了只允许劳动者一方起诉、剥夺用人单位起诉权的规定,构成了“一裁二审”模式的例外。
除此之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了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范围,设置了全新的群体争议类型,引入了支付令模式,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改变了原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并且还作出了劳动争议仲裁不得收费的规定,等等。
上述所有这些程序规则的设计,能否实现有效处理劳动争议的功能尚待实践的检验,但该法对法院劳动争议审判产生的影响却是****的,亟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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