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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论人类行为
1.我所用的“义务”(duty,officium)是指:基于责任,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命令相一致。要说明这一点,就必须首先概括性地讨论人类行为的本质和法律的本质。
2.我所指的“人类行为”(human action)不是指由人体官能引起的身体动作,而是指来自并受人类特有能力——这一能力是由伟大和慈善的创世者赋予人类的,它使人高于并超越于动物——指引的行为。即行为是由理智(understanding)发起并以意志为指导的动作。
3.上帝使人可以认识他在这个世界上所遇到的纷繁杂多的客体,比较它们,并得出与它们有关的新知识。人也有能力去计划将来的行为,促使自己去实现它们,使它们符合特定的模式和目的,并推导出行为的结果;并且他还能够分清以往的行为是否和规则相符合。此外,人的能力并不总是一成不变地起作用;有些能力被内在冲动激起,而后才处于控制和引导之下。*后,一个人并不对所有不同的事物感兴趣;有些是他想要的,有些则是他要躲避的。他也常常无动于衷,尽管行为指向的对象已存在;他常常从眼前的数个事物中挑选出一个,而舍弃其他的。
4.理解和判断的能力被称为“理智”(intellectus)。可以肯定的是,加上引导和恰当的反思,任何一个头脑健全的成年人都具备足够的天赋能力去获得对普遍戒律和原则的充分理解——它们可以在这个世界l8上促成善而和平的人类生活,认识到它们是与人性相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