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和需求研究——基于山东、山西和陕西入户调查数据的分析
一、概念、研究框架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概念
1991年,国务院在颁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
此外,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概念,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定义。樊亢、戎殿新(1994)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商品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农业生产分工体系和新型市场体系。”周晓梅、宋春艳(2003)和程富强、张龙(2005)从功能角度,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社会经济组织为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给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提供各种服务所构成的一个网络体系。巫继学(2006)从制度角度,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各体系是链接农产品与市场、农业生产中的市场化服务以综合性地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种机制。
实际上家庭经营体制加社会化服务的市场经济生产方式的经济合理性在于规模经济效应,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产生和发展源于技术匕的可分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围绕农产品生产和经营各个环节的需要,提供的物质、资金、劳务、技术等服务,包括物资供应、生产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以及农产品的运输、加工、贮藏、销售等各相关主体组成的有机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服务的社会化。即农业作为社会经济再生产的一个基本环节,其再生产过程不是由个别农业生产经营者完成的,而要依赖其他产业部门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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