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证券交易概述
**节 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基市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定义及其特征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证券交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新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开业。1992年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是一项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
证券交易的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它应该贯穿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为了保障证券交易功能的发挥,以利于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个原则。
(1)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证券交易参与各方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它要求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二、证券交易的种类
证券交易种类通常是根据证券交易对象来划分的。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四大类。
(1)股票交易。股票交易就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交易场所在股票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有口头报价、书面报价和电脑报价三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2)债券交易。债券交易就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主要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其中,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和地方政府,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银行及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于后者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等。
A.权证交易。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权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如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美式权证、欧式权证和百慕大式权证等。
B.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协议。在实践中,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如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和股票期货等)三种类型。
C.金融期权交易。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权合约是指合约卖方向买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成为“期权费”或“期权价格”),在约定日期内(或约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合约卖方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买人期权和卖出期权。如果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融期权还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叔、互换期权等。
D.可转换债券交易。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在通常情况下,可转换债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因此它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在我国,近年来还出现了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在短期资金市场,结合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特点,存在着债券的回购交易。如果投资者买卖证券时允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则发生信用交易。
(1)现货交易。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即办理突收手续,买入着付出资金并得到证券,卖出着交付证券并得到资金。现货交易即以现款买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3)基金交易。基金交易是指以基金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从基金的基本类型看,一般可以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即可申请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获得批准,则投资者就可以像买卖股票、债券一样,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份额。其竞价原则和买卖程序与买卖股票、债券一样。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如果是非上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和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的柜台,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是上市的,除了申购和赎回外,也可以像买卖股票、债券一样进行交易。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是通过对某一时点上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而确定的。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竟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有类似的地方,都是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但远期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在场外市场进行。期货交易则是标准化的,有规定格式的合约,多数在场内市场进行。另外,期货交易在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3)回购交易。回购交易更多的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从运作方式看,它结合了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特点,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4)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人信用而进行的交易。因此,信用交易的主要特征在于经纪人向投资者提供了信用,即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向经纪人借的。
2005年10月重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信用交易在我国已可以合法开展。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四、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二是委托经纪人代理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中,除了按规定允许的证券商自营买卖外,投资者都要通过委托经纪人代理才能买卖证券。此时,证券投资者也就是委托人。在我国,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法人提出开户但未能提供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等,都不得成为证券交易的委托人。另外,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基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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