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家庭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释义】
本条款是关于与婚姻相关的一些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说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情况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成婚的先决条件。实际上主要是女方向男方索要,男方向女方索要的只是罕见的例外。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要部分财物,以此作为同意婚事的条件。应当指出,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是有严格区别的。两者虽然都具有索要财物的共同特征,但是,买卖婚姻根本违背当事人(多数情形下是女方)的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时,婚姻本身一般说来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包括父母)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借婚姻索取财物虽然在性质上不同于买卖婚姻,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此类行为比买卖婚姻更多、涉及面更广,其危害性同样也是不可低估的。它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妨害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往往会给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后的生活造成种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