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兵与参军
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集公民服兵役的法定年龄的规定。为了保障兵源素质,**对应征服兵役的公民有一定的年龄要求。《兵役法》对进行兵役登记的年龄规定是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如果进行兵役登记后,当年未被征集,在22周岁以前仍有机会参军入伍。也就是说作为年满18~22周岁这五个年龄的公民,人人都有被征集服现役的义务。如果根据军队需要征集女性公民,女性公民的年龄也参照这一规定,即是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
【案例】
张某是虹桥村村民,1989年5月2日出生,初中毕业后就跟随父亲在家务农。2006年8月份县兵役机关组织进行兵役登记,张某见与他同村的同班同学王某(1988年11月4日出生)都收到了通知要求去登记,可是自己却迟迟没有接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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