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问题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搞“合作化运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释义】
本条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和组成人员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在于为农业生产服务。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本条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不是重新“归大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社,可以享受合作社提供的专业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更好地发展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将社员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和需要的服务集聚起来,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改变单个农民的市场弱势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丰富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还可以有效地补充集体统一服务的不足。
【案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某产粮大县县委、县政府认为这是发挥本地优势、树立农业品牌的有利时机,便迅速组织建立小麦生产合作社、玉米销售合作社等,并专门发文号召全县农民积极加入专业合作社。几个月过去了,加入合作社的农民并不多,而且很多是在乡镇干部的苦心劝说下才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