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等不**因素应立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的规定。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往往能够首先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因素,如能及时报告,可以为消除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因素而赢得时间。因此,做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对发现并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因素的从业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因素不报告、故意延误报告、不按实情报告者,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根据情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谎报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
某公司第五建筑工地租用一台起重机,领导决定让江某操作进行工地起吊劳动。因起重机已停用近2年,使用前未做检查,钢丝绳有轻微损伤,江某要求检修后使用,而公司说不能耽误生产。于是江某拒绝操作,公司因此给江某以行政记过处分,并扣发当月奖金197元。江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公司撤销处分,补发所扣奖金。仲裁机关受理此案后,经调查,江某所述情况属实。仲裁机关认为,当劳动条件不符合**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时,劳动者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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