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财产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除此条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时,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应当看到,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在农村中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受到侵害。如在妇女出嫁后,若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其原承包地将被收回;有的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在也未取得承包地,原集体经济组织也会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农村妇女的承包权益受到了侵害。
【案例】
小王村是个地处偏远山区的小村庄,有300名左右的村民。由于交通不便,村民很少出门,思想十分落后,男尊女卑就是一个十足的表现,特别是该村的绝大部分农活都由男子承担,女子在村中的地位更是一落千丈,以至于在对本村土地进行承包时,竟然有部分村民提出男人应多分地、女子应少分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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