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政策
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款**项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释义】
本条款是关于减免增值税的农产品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八种零税率的项目之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款**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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