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对急危患者医院应紧急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紧急救治义务的规定。紧急救治是医务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是**机构的法定职责。对于患者出现的紧急病情,无论是在**机内还是**机构外,医务人员都负有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的义务,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或延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医务人员除了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及时为患者解除病痛、救死扶伤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积极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李某因上腹、胸部剧烈疼痛并伴呕吐,晚上10时左右被家人送至县医院急诊科急诊。挂号后,急诊的值班医生迟迟不来,直到晚11时才为患者诊查,将其收入外一科住院**。护士为李某插胃管。两小时后,李某呼吸急促,全身肌肉紫色,疼痛难忍。李某家人找医生,医生并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只是叫李某侧身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