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子
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绝产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款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释义】
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遇到以下8种情况,都可以要求索赔: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等;假冒种子;品种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短斤少两、数量不足;无理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3个方面。一是购种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包括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用水等),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播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播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实际获得的收人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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