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
(一)家庭承包
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释义】
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农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权利,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有了对承包土地的收益权,除了依法缴纳的税费外,剩余的都由自己支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是需经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得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重新进行登记和领取承包经营权证书。所以说,农民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没有改变,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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