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主义:背景分析 许章润
引言
三十年前重启改革开放,起步伊始,当政者即将“法制建设”当做“头等大事”,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发展国民经济”等量齐观。三十年里,不仅进行了一百多年来*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构成自晚清变法、民国初年颁行六法体系的法制格局以后,中国历史上第三个里程碑性的立法周期。与此同时,“司法改革”更是进入了公共讨论领域,诉诸公共理性,一定程度上成为公共话题,回应并引导着社会大众对于法制的国民想象。虽然其间颇多曲折,议起议落,甚至于节外生枝,但是,建立第三方执法的体制架构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已为体制内外的多数人所认同。同时,随着观念转型和社会进步,特别是经济交往的自主性及其规制的必要性的日益彰显,逐渐造成了从上到下以法治社会作为民族愿景的国民期待,并以此衡估政制的合法性,拷问政治的正当性,评判公共权力的运作效能。特别是1985年以降,以嵌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方式,连续二十多年层层动员、各方应对、诸般网罗,推导全民“普法运动”,其动员之广泛,声势之浩大,涉及社会生活层面之深入,引发的社会效应之强烈,****,可能也为推导者所不曾料及。与各时段的“立法规划”两相呼应,“普法运动”改变了并正在继续改变着国民的法权观念、公民的自我政治期待和中国的法制状况,作为中国法制变革进程中的一部分,构成了刻下中国法治国情的重要方面,也是中国政治国情的重要指标。
这一切所为何来?欲将何往?其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有无脱节?又是如何发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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