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从公元前11世纪末到公元前8世纪,是中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周原是生活在黄土高原渭水流域的一个古老部族。相传其始祖后稷,名弃,其母姜螈“践巨人迹,感而生弃”。后稷以善于农耕而**。后稷以后十几代传至公刘,公刘九代以后传至古公直父,此时周族已经粗具**雏形,古公亶父被周人称为太王。古公亶父之子季历及孙姬昌(即周文王)时,周人渐渐强盛,并逐渐积累了与殷商分庭抗礼的资本。不过,终文王之世,周人并未摆脱商王朝的控制。文王死,子姬发立,是为武王。武王即位,联合四方诸侯发动反商战争,推翻腐败的商王朝,建立了周人的政权,定都于镐(今陕西长安县),史称“西周”。武王以后的成、康、昭、穆至共王统治时期,是西周的盛世。但到中期以后,西周内外矛盾逐渐激化,周王朝开始走上衰败的道路。在末期的厉王、幽王统治时期,西周的社会危机加剧。公元前770年,由于宫廷权力斗争,申侯等王室**勾结少数民族犬戎侵入,杀幽王于骊山,西周遂亡。幽王的继任周平王放弃镐京迁都洛邑,史称东周。
**节 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西周是中国上古文明的全盛时期。西周时期的礼乐刑罚、典章制度,对中国后世几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在法律思想方面,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种主张是汉以后主流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直接渊源。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时期“礼”、“刑”并用,这种法律模式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相为表里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刑事法方面,无论是“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还是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等刑法原则,以及早期的教育刑思想,影响都及于20世纪初期的中国社会。此外,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制度、婚姻礼仪,以及富有特色的司法诉讼制度,至今仍然可以在中国社会深处找到踪影。故而,在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传承之中,西周法制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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