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导论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民法”一词并非我国固有的概念。关于民法的语源,许多学者认为,在我国“民法”一词*早见于《尚书·孔氏传》。在清末立法时,民政部奏文中称:“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这里提到的“民法”一词应为我国民法的辞源。不过,《尚书·孔氏传》中提及的民法一词,并非近代意义上的民法。至于古代法律典籍中出现的“民事”一词,也与现代民法中的民事一词具有极大的差异。
据许多学者考证,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一词出现于明治时代的日本,中文“民法”一词是由日文转译而来,而日文中“民法”一词究竟是译自法语还是荷兰语,目前仍有争议。20世纪初叶上海南洋公学译书馆将《日本法规大全》(日本明治三十四年即1901年第三版)译成中文,其第三类法规为“民法”。光绪三十二年(1907年)修订法律馆参照南洋公学译本翻译完成《新日本法规大全》,对系统化的私法法典亦采用“民法”之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