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事主体
**节 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在传统商法上,商事主体称为“商人”。商法的起源与商人的特别身份和利益密切相关,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行为主体的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密切结合,商人企业化,生产者也成为商人;与此同时,民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民法和民事主体商化的趋势,商人的特殊利益和特殊地位已逐步消失。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是我国民法学者的通说,正在酝酿中的我国民法典也将采纳此种立法模式,故本书不采用“商人”概念,而把商事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统称为“商事主体”。
关于如何确定商事主体的概念,立法上有三种体例:(1)主观主义(商人主义、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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