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章 基本原则
**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阅读提示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商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 财产归属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当事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 财产流转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是指因财产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财产归属关系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而财产流转关系则往往又是财产归属关系实现的方法。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1.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比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均属人格利益。其特征有:
2. 身份关系,是指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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