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会计岗位认知
1.1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1.1 会计机构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是对设置会计机构的法律规定。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对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会计��》规定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原则上各单位均应设置会计机构。考虑到单位有大小,业务有繁简,如果“一刀切”,要求每个单位都必须设置会计机构,势必脱离实际。而且,是否设置机构,设置哪些机构,应当是单位的内部事务,不宜由法律来强制规定。因此,《会计法》对各单位是否独立设置会计机构未作统一的、强制性的规定,而是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自行决定。但是,无论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工作必须依法开展。
从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均应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进行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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