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公共行政学基本理论
**章 绪论
**节 公共行政概述
一、行政与公共行政的语义
1.行政的含义
界定行政是讨论公共行政的逻辑起点。关于什么是行政,中外存在各种不同类型的学说。早在中国古代的《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事”、“行其政令”的表达方式;《史记·周本纪》有“周公、召公二相行政?的记载;而唐朝的《唐六典》标志着“典以范政”、“律以正行”传统的出现,即将政权的统治活动与国民的个人活动区分规范的社会治理模式。在马克思看来,“行政是指**的组织活动”。①概括说来,不管是中国古代对“行政”一语的运用,还是马克思主义的“行政”观,行政都可以理解为对**事务的管理活动。需要指出的是,现代**以来,人们通常所用的行政的概念是**权力分立背景下的产物,即行政是**立法权(the legislature)、司法权(the judiciary)之外的另一项权力与功能。立法是一种公意的表达与形成,而行政(the executive或者the administration)则表现为对通过代议制而形成的公意的执行以及对**法律规则的实施这两类活动,司法则是对社会纷争的居问裁断机制。作为一种**权力的形式或职能,行政的主体是政府,政府的行政活动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因此,在一般意义上,行政也可以理解为公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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