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取报酬的好处。但是,按照市场的原则,施加外部影响的经济当事人只会考虑它看到的收益和成本。结果,外部经济效果使得社会估价不等于社会成本,并且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也没有提供一种机制让交易双方考虑对其他人所施加的经济效果。
除了上述三个制约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以外,市场结构不合理、信息不完全等其他因素也可能引起市场失灵。
针对市场失灵���原因,可以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为了消除垄断的影响,政府可以采取反垄断政策。针对不同形式的垄断,政府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行业的重新组合和处罚等手段,而这些手段往往是依据反垄断法来执行。行业的重新组合的基本思路是把一个垄断的行业重新组合成包含许多厂商的行业,以便通过竞争把商品价格降下来。被重新组合的行业竞争程度越高,市场价格就越接近于竞争性价格。政府采取的手段可以是分解原有的垄断厂商或扫除进入垄断行业的障碍并为新进入的厂商提供优惠条件。对垄断行为进行处罚是为了防止垄断的产生。如果一个行业不存在进入障碍,那么一般说来,垄断厂商不会在长期内获得超额利润。因此,政府利用各种处罚手段加以制止垄断行为尤为重要。制止垄断行为可以借助于行政命令、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等手段。反垄断法则是上述措施的法律形式。
行业的管制主要是对那些不适合于过度竞争的垄断行业,如航空航天、供水等行业采取的补救措施。在这些行业中,要么是高成本的技术,要么是平均成本呈下降趋势,因而大规模的经营是必需的。这时,政府往往在保留垄断的条件下,对于垄断行业施行价格控制或者价格和产量的双重控制、税收或补贴以及**直接经营等管制措施。价格管制的目的在于为垄断厂商提供一个较低的边际收益,使得厂商的产量增加。而双重管制则进一步规定厂商的生产量,以便使得垄断厂商降低平均成本,提高产量。这两种管制措施往往与税收和补贴手段同时实施。这里,政府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对公道的价值给予一个公道的报酬”。为了实现这一原则,配合价格和数量控制,政府往往采取补贴或税收手段。如果垄断企业因为政府的价格管制或价格和数量管制而蒙受损失,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以便垄断企业获得正常利润,反之政府就应征收一定的特殊税收,以利于收入的公平分配。当然,对于这类垄断行业,政府也可以采取直接经营的方式来解决由于垄断所造成的市场失灵。由于政府经营的目的不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