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放射性三废的处理与处置
9.2 放射性废水的处理技术
历史上还没有一种工业像核能工业那样,在其发展的初期就提出了减少对环境危害的要求。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核燃料后处理厂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不利的气象条件下,排人大气的气态排出物所含放射性核素的量应不超过其在近地层大气中的*大允许含量;
(2)液态高放废物和中放废物应转化成适宜于投入地质构造中*终处置的形式物态,确保核素在其���然衰变到完全无害之前可靠地与生物圈隔离。将放射性溶液在专用容器中贮存不能完全排除泄漏,只能作为临时性措施;
(3)低放废水在排入水体之前应加以净化,使其中放射性核素浓度低于其*大允许浓度。
后处理厂产生的放射性废料中,体积*大的是放射性废液,因此放射性废液的处理是三废处理中的主要任务。处理放射性废液的技术路线是分离浓缩放射性核素,即主要采用凝聚沉淀、蒸发浓缩和离子交换分离浓缩法。
9.2.1 凝聚沉淀
放射性废水的凝聚沉淀法处理亦称为化学处理,其过程是往废水中加入某些称为凝聚剂的化学物质,使废水中的胶体状物质聚集成细小的可沉淀颗粒,颗粒与颗粒或与废水中悬浮状物质结合成疏松的集合体——绒粒,因为绒粒有独特的结构和巨大的比表面积,所以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甚至可吸附溶质的离子、分子。这些绒粒相互碰撞还可形成更大的絮状沉淀物,故亦称为絮凝沉淀。经过澄清或机械过滤,可将沉淀从废水中分离。放射性核素通常以阳离子、阴离子、胶体或悬浮物等形态存在于废水中,凝聚沉淀不仅能去除废水中胶体状和悬浮态物质,而且能去除部分离子态物质,达到净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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