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
试论民事责任的过错推定
在民法上,凡以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违反合同等)致人损害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就被推定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推定。它是民事审判中运用过错责任原则(简称过错原则)确定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或方法。
“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条件”这一过错原则,虽然在理论上早已成为定论,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却没有得到一致的遵行。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缺乏一套贯彻过错原则的有效方法。因此,开展对过错推定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过错推定的由来
古代法律,如巴比伦法、雅典法和早期罗马私法,从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这一基本任务出发,在发生侵权行为的时候,总是把考虑问题的**放在受害一方(即权利人一方)。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加害人(义务人)给他造成损害的事实,法律就确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这就是加害原则。
加害原则对加害行为采取“不问青红皂白”的态度,显得十分严酷。在任何情况下都由义务人承担损害后果,这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也违反了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过分加重义务人的财产负担,不利于权利人的利益,因为义务是实现权利的条件,对义务人太苛酷,就会使人们不愿承担义务或无力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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