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概论
法律的部门分类是根据它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加以确定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某一部门法律的调整方法、形式渊源乃至它应包含的内容,因此可以说,对象问题是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问题。
**节 国际私法的对象和方法
一、国际私法的对象
国际私法的对象是指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任何一门法律都有它特定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简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学者称之为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从国际社会关系的角度讲,但其含义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样的。所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又叫国际私法关系。
什么叫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有何不同呢?法理学认为,任一法律关系的构成均需有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和义务)。在这三个要素中,如果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是外国的或位于外国的,则该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在主体为外国因素的场合,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在客体为外国因素的场合,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位于外国;在内容为外国因素的场合,产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我国*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了如下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这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涉外性”。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另一特点是,它是一种“私”的关系,它既包括了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也包括了商事关系。在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仅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关系,而将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和破产等关系作为商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他们也不否认,上述两类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就是这一类私法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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