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税收制度与个人理财
在个人理财业务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纳税筹划,因为在现代社会,税收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当我们的工资、薪金达到一定标准时,要缴纳税款;当我们要兴办一个企业进行经营,取得收入时,要缴纳税款;当我们购置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时,要缴纳税款;当我们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金融投资时,也要缴纳税款。另外,我们到市场上采购商品,或到餐馆吃饭,虽然没有纳税,但由于商品价格中包含着税收,我们实际上也承担了一定的税收负担。那么,从个人理财的角度看,我们缴纳的税收是一种无偿的付出,不会得到直��的利益回报,因此,我们希望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自己的税收负担,这样就需要对我们日常的各种涉税事项进行筹划,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纳税筹划。
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是必须了解**的税收法律法规,以便为我们的纳税筹划行为界定明确的法律界限。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由多个税种共同构成的复合型税制体系,**对每一税种都规定了征税范围、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详细的制度要素,而且,各税种相互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有时是仅对某一税种进行简单筹划,但更多的时候是要对所涉及的多个税种进行综合税负的比较,才能选出总体税负*轻的方案,或者说,要进行综合纳税筹划。为此,我们需全面了解**现行的税制体系,了解各税种的主要法律法规,并了解各主要税种之间的联系。
我国现行税制各税种如图1—1所示。
从图1—1中可见,我国现行税制包括17个税种。按照课税对象不同,可将这些税种分为货物和劳务税(也称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资源税、财产税、特定目的税和农业税七大类。**通过不同的税种征收的税有多有少,或者说,从纳税人总体来讲,一定时期内所缴纳各税种税款有多有少。其中,征缴税款较多的税种被称为主体税种。我国目前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是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节 货物和劳务税
货物和劳务税,也称流转税,是指在生产、流通或服务过程中,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或数量)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货物和劳务税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这4种税都是流转环节的税,它们之问的关系是:大部分物质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要缴增值税,如人们穿的衣服、吃的面包、用的电脑以及其他各种日用品都是要缴增值税的;一部分特定的商品,如烟、酒、珠宝首饰、小轿车、实木地板、**手表等不仅要缴增值税,还要缴消费税。或者说,缴增值税的商品未必缴消费税,但是,缴消费税的商品一定还要缴增值税,两个税是重叠的。提供各种劳务(如提供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建筑安装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营业税。进口的大多数商品要缴纳关税,同时,对在国内需缴增值税的商品,还要缴纳增值税;对在国内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商品还需同时缴纳这两个税种的税款。由此可见,同是流转环节的税,有的税是“征一不征二”,如增值税与营业税;有的税是“既征一也要征二”,如增值税与消费税,关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等。
增值税现行税制
增值税(商品税的现代形式),是以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根据**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2007年国内增值税收人为15 609.91亿元,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31.57%,另外,由海关代征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6 153.2841元。
增值税是商品税的现代形式。在1954年法国率先实行增值税以前,各国商品税制度都是以商品的全部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复计税的问题,造成税负不平的矛盾。而增值税采用仅以商品销售额减除进项金额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方法,将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机器设备)已缴税金在计税时扣除,避免了重复课税现象。
目前,世界已有100多个**在征收增值税,而各国增值税的类型不完全相同。按照对纳税人计征税款时可不可以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以及按什么标准扣除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计税时只允许将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税款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而购人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所含税款不得扣除。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计税时允许按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税款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计税时可按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全值所含税款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显然,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纳税人税负*重,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扣除,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计税现象;收入型增值税纳税人税负较轻;消费型增值税纳税人税负*轻。我国1994年以来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近年来,我国流转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将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由于这项改革实际面较广,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采取“分步走”的方法,经过试点*终在全国全面推开。
**步骤,200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财税【2004】156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对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从即日起,上述企业新购人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款可以在计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第二步骤,200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财税【2007】75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从即日起,上述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款可以在计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第三步骤,2008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财税【2008】94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将内蒙古东部地区纳入东北地区振兴规划范围,自2008年7月1日起,内蒙古东部地区(包括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从即日起,上述企业新购人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中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另外,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8月1日下发财税【2008】108号文件,规定:“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8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实际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现行税制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含税销售额的换算、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并于2008年11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具体包括:
•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有偿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性业务。
•进口货物,指从我国境外移送至我国境内的货物。
可以看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生产销售商品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纳税人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达到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通常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
(3)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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