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任务
一、经济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经济法社会性的本质决定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为社会效益、社会公正、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同时又与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
(一)社会效益
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效益,表现在对整个经济系统资源配置的绩效之提高及其对总体社会福利的增进。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器,民法和经济法都必然把促进效益作为其重要的价值目标,但其具体精神并不相同。民法的私人经济生活本位和个人利益决定了它追求的效益首先是个别的、微观的,然后以此去*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所以,它难以解决个别效益与整体效益、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只有经济法能处理好这些矛盾关系,因为:①经济法以促进社会整体效益为目标。发展经济效益以提高和不损害社会整体效益为导向,把经济效益纳入社会整体效益中评价。②协调个别、微观的经济效益以取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优。把微观经济效益纳入宏观经济效益中评价。③提高经济效益,需以促进社会资源的*优配置和环境、人口、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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