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法产生的基本根源。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的产生和发展也必然受到上层建筑其他部分特别是**的巨大影响。没有**的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为后盾,就不会有法,也不可能保证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
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化大生产;相当发达的市场经济;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以及**自觉、主动地发挥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19世纪下半叶,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引发了社会关系与社会思想领域的冲突和变革,在这种情况下,单靠“无形之手(即市场之手)”调节经济已显得力不从心,资本主义**政府不得不改变以往“干预越少的政府才是越好的政府”的经济行为准则,加强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以另一只“有形之手(**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活动,协调利益关系,调控经济进程。**在调控经济活动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实现调控目的、维护经济秩序。
**次世界大战前,德国是经济矛盾高度尖锐化的**,为转移社会经济危机,扩军备战,德国颁布了一大批具有直接经济内容,体现**直接干预意志的经济法规,包括世界上**个以经济法命名的《煤炭经济法》等。针对这种新出现的法律现象,德国法学家率先予以关注和研究,并在研究的基础上,将其命名为经济法,创造了经济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更自觉地利用经济法手段来管理、协调经济,经济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十月革命后的前苏联。前苏联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为其经济的迅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1964年,前捷克斯洛伐克制定了世界上**部《经济法典》。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各国的经济发展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在立法中过于强调行政干预手段、排斥市场机制,也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经济法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阶段为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第二阶段为从l979年**工作**转移到经济建设开始后的时期。**阶段,**始终把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和控制放在首要位置,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文件,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总体上看,由于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固守计划经济的理念、排斥市场经济的思想、政治运动频繁,经济法对经济的调控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经济建设的崭新阶段。**工作**转移到经济建设,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在经济体制上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确立了依��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和研究出现了**繁荣的局面,立法从零散走向系统,理论从匮乏走向成熟。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
《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该书认为“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分配”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概念在我国出现较晚。1979年6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的文件中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各种经济法”。自此,“经济法”在政府正式文件中被越来越多地使用。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中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它是法律体系*大的独立组成部分。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中,基本的或首要的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即一定的社会关系领域。要正确理解经济法的概念必须明确经济法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我国经济法学者在对经济法的不断探索过程中,由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存在差异,逐步形成了一些有一定影响的经济法理论。
1.**协调经济法论(简称**协调论)。该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协调;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是调整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干预经济法论(简称**干预论)。该理论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宏观和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3.**调节经济法论(简称**调节论)。该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4.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该理论认为,经济法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并认为前两类关系是基本内容;经济法是法的一个部门。
上述理论均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均承认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虽然在某些问题上,各种理论之间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正是经济法理论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之一。
综合各种观点,我们认为可将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1.经济法是**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进行,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行政法以“行政权力为本位”,以**、行政机关意志为主,强调**意志和利益。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强调社会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强调权利、自由、自愿,忽视对**和社会承担的责任。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在诸法合体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都已十分发达,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数量就已很多,但现代意义的经济法规范却甚少,其调整的范围也甚窄。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虽然也对经济有间接或直接的影响,但它是以巩固政权、维持社会秩序及保障**机器正常、**运作为目的。民法的调整对象虽也涉及财产关系,但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财产关系为范围,同时还调整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经济法则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行政法所调整的是纵向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地位不平等,主要借助行政手段;民法所调整的是横向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主要采用合意和补偿的手段。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既有纵向经济关系,也有横向经济关系;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四、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含义
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具有各自特定的调整对象,形成不同的经济法律规范,但彼此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赖,在相通的原则**下构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部门具有层次性。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可以把经济法划分为若干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然后可根据实践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划分,以保证经济法体系纵向的递延性。
经济法部门具有全面性。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每个层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经济法部门予以调整,以保证经济法体系横向的门类齐全。
因而,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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