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农林业的**生产和生态**,免受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危害,促进农产品贸易的正常往来,因此,植物检疫历来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贸易组织的重视。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农业委员会中有负责国际植物检疫的官员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总协定中,有专门关于植物检疫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在各大洲还有区域性的植物保护组织(如EPP0、APPPC等)和有关规定;各国政府都有专门负责植物检疫的机构以及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与条例。
**节 植物检疫法规
法规又称法律规范,是由**政府或权威组织制定或认可,受**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则。通常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假定是指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或应禁止的行���;处理是指该法规的具体内容,即条例、细则等,要求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制裁是指在违反法规时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法规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制定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条例、细则、办法和其他单项规定等。
植物检疫法规是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保证贸易及植物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国际、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均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例如,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是“使全球植物检疫一致的程序”,世界贸易组织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的《植物卫生措施的国际标准》(ISPM)等,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以及为贯彻这些法规所制定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等,都有法律效力。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和人员都必须遵守和熟悉这些法规;农林等部门和商业的有关人员在有关活动中也应遵守这些法规。植物检疫的法规规章的种类很多,按照制定它的权力机构和法规所起作用的地理范围,可将这些法规分为国际性法规、**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其内容从形式上可分为综合性法规和单项法规。
一、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与发展
如前所说,检疫起源于14世纪人类为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与自然所作的斗争的结果。从检疫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强制性,*早的植物检疫法规是法国于1660年颁布的为防除卢昂地区的小麦秆锈病而要求铲除其中间寄主小檗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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