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节 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含义
“诉讼”一词,中外含义不尽相同。在汉语中,“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东汉许慎撰写的中国**部字书《说文解字》称,“诉,告也”,“讼,争也”,译为现代语,��诉”是指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是指争论、争辩,言之于公之意,即争是非曲直于官府。“诉讼”就是原告将争端告于官府,由官府予以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端的活动。在国外,“诉讼”一词,拉丁文为Processus,即活动过程或程序的意思。英语的表达方式有多种,其基本含义为:诉讼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法律机制,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过程或程序。从中外对“诉讼”一词认同的一般意义上理解,诉讼就是指讼争的一方即原告向法庭提出告诉或主张,通过法庭审理来解决双方争讼的活动。由此可知,诉讼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原告(控方)、被告(被控方)和法庭(听讼方)。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解决案件的活动,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诉讼是以**名义解决纠纷的“公力救助”形式,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门的**司法机关通过**暴力强制实施**法律,行使**司法权的一种活动。诉讼根据其所解决的案件性质的不同以及诉讼的内容、任务、采用的方式的差异,一般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刑事诉讼,是指**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全部活动。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根据其职权,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要求,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所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总称。
在诉讼理论上,对刑事诉讼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刑事诉讼指侦查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起诉、法院的审判、执行机关的执行等一系列(全部的)诉讼活动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单指法院的审判活动,既不包括审判前的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活动,也不包括生效裁判的执行活动。外国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采用狭义的解释,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则一般采用广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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