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综合基础知识
**部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章 我国事业单位的产生与特点
**节 我国事业单位的基本概念
在对外交往中,事业单位一词通常译为Institution或Institution Unit,其意思是“公共机关”或“公共机关单位”。实际上国外并没有准确的与我国事业单位相对应的名词,但是有公立公益行政机构的称谓。
1963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将事业单位界定为:“为**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事业费开支的单位。”
1965年5月4日**编制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划分**机关、事业、企业编制界限的意见》(草案)则规定:“凡是直接从事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文化生活等服务活动,产生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表现,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列为**事业单位编制。”
1984年全国编制工作会议印发的《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施行办法》(讨论稿)则表述为:“凡是为**制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活动,不是以为**积累资金为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上述三个文件均为草案或讨论稿,前后定义并不一致。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从法律上将事业单位定义为:“**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对事业单位做了相应规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研究以上种种定义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事业单位是目前我国各类社会组织中*不规范的组织形式,其涵盖面之宽、范围之广、类别之多,是其他社会组织不**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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