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节 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向观点
经济法的产生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纷争不断;众说纷纭,难以达成共识和定论的老问题。对经济法的产生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不仅对全面认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功能,准确定义经济法的概念,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们正确定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今后的发展方向,正确地进行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于经济法的产生问题,目前的国内外法学界,有两类主导性观点:
**类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但对于经济法在古代社会的什么时间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存在分歧,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古代社会。持此观点的以杨紫煊教授为代表,他们认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既不是在人们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时候才产生的;也不是在人们承认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时候才存在的,当适应经济关系发展需要制定的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因此不论在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有各自的经济法。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的**,经济法的本质、内容、作用是各不相同的。”①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的历史背景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产生的经济基础;二是奴隶制**为了行使经济管理职能,陆续制定或认可了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产生的法制关键;三是奴隶制**的立法者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需要制定或认可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了基本认识,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产生的思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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