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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一本通:企业所得税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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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一本通:企业所得税法一本通

  •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802268388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282
  • 定价:¥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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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例、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与认可,到目前为止,全套丛书已销售逾50万册。新版系列希望能够继续为读者学习法律、适用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改版后的一本通在继承原有体例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其内容,主要特点如下:
    1.丛书仍以主体法条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并在相关规定前总结出所附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方便读者查阅。
    2.*新添加强大的按拼音排序的主题检索,便于读者快速查找到需要的法律规定。
    3.法条注释和疑难术语脚注井用,辅之以日常生活中生动的小例子,以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
    丛书修订再版后选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为*新有效。
    文章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章 总则
    适用范围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相关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纳税义务人]
    《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13日)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
    目录
    主题快速检索
    **章 总则
    **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企业分类及其含义】
    第三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范围】
    第四条 【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 【企业收入总额】
    第七条 【不征税收入项目】
    第八条 【准予扣除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九条 【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第十条 【不得扣除的支出事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扣除】
    第十三条 【可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范围】
    第十四条 【投资资产成本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存货成本扣除】
    第十六条 【转让资产净值扣除】
    第十七条 【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第十八条 【年度亏损结转】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第二十条 【具体办法的授权规定】
    第二十一条 【税收法律优先】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第二十三条 【境外缴纳所得税额的抵免】
    第二十四条 【境外法定所得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免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 【免征、减征所得】
    第二十八条 【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加计扣除范围】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税收优惠办法制定】
    第三十六条 【专项优惠政策】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
    第三十八条 【非居民企业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劳务所得源泉扣缴时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缴纳所得税】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缴纳代扣方式】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计算】
    第四十二条 【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报送纳税申报表的附随义务及协助调查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拒不提供、违规提供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设立在低税率**(地区)企业的利润处理】
    第四十六条 【超标利息不得扣除】
    第四十七条 【不合理安排减少所得税的调整】
    第四十八条 【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五十条 【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禁止合并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方式】
    第五十五条 【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及清算时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货币计量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已享受法定优惠的企业的过渡性措施】
    第五十八条 【本法与国际税收协定关系】
    第五十九条 【实施条例的制定】
    第六十条 【施行日期】
    附: 本书所涉主要法律文件目录
    编辑推荐语
    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规定;
    以主题快速检索为线,**查找法律依据;
    以示条注释理解为辅,阐释深奥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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