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刑法概论: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体系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则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这里所说的刑法体系,通常是指狭义的刑法体系。我国新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我国《刑法》**编为总则,共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即危害****罪,危害公共**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下均设若干节;刑法分则大多数章下不设节,但由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涉及具体犯罪较多、内容庞杂,因而该两章下均又分设了若干节。除总则编和分则编外,第三部分为附则。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该条的内容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以及修订的刑法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十大类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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