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民法概述
**章 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节 民法学者面临的4大问题
民法学者经常为以下4个问题困惑:**,为何民法的命名方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其他部门法都以调整的人类行为的类型作为自己的名称,例如行政法、劳动法等,只有民法等少数例外,民法的名称并未告诉我们它调整何类人类行为,而是告诉了我们一个可以实施所有类型的行为主体:民,由此造成民法的名称不易为人理解;第二,为何民法的包容量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我们把民法理解为由总则、物权、知识产权、债、亲属、继承6个部分构成,无疑,这每一个部分的包容量都相当于一个部门法甚至更多;第三,为何在一些民法典中,尤其在伊比利亚——拉丁美洲的民法典中,为何在许多民法理论著作中,都规定和讨论法的一般问题?例如《秘鲁民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法律只由另外的法律废除”,这是关于废除法律程序的规定,讲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得由其他机关废除,以贯彻三权分立原则。这一原则显然不限适用于民法,而是适用于所有的法;第四,为何中国译者在翻译外国学术著作时,经常感到遇到的外文的“民法”一词具有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意思,不得不以注释说明外国作者谈论的民法不同于我们所理解的。例如,沈叔平先生在翻译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时遇到了这样的表达:“问题发生在这里,一次规定服从的真实契约,原来就订立在公民征服成立之前,此事是否属实;或者,是否这个权力产生在先,而法律只是以后才有的,后者可能是这样的顺序。由于人民事实上已经生活在公民的(或文明的)法律之中,这类问题或许完全是无目的的,或者是对**充满微妙危险的”①。康德在这里讲对社会契约论的探究会导致对现有政府权力的怀疑,这些可能的探究者已经生活在Btirgediche Gesetze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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