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法律知识解答
1.问:被收养人符合什么条件,收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
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并非所有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都可以被收养,被收养人还须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
(一)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被收养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如果被收养人不能符合上述条件,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其收养关系是无效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在收养时,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则收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法律不会对这样的“收养关系”加以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2.问:收养路边的弃婴是否不受任何限制?
答:收养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法律对收养对象的条件和收养人的条件都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等条件。因此,对于路边的弃婴不是任何人收养的。但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的负担,鼓励收养某些特殊被收养人,我国收养法同时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
3.问:哪些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合法的送养人?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即,父母双亡,该孤儿由其近亲属或者父母的朋友或者所在村委会或者所在单位行使监护责任,这些监护人可以作为合法的送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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