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条件。这是指股东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及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备法定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因此,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这也反映出公司股东之间彼此信任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基础除了资本以外,还有股东个人条件。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主要依据的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例如,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物账目无需对外公开;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自己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得自由流通转让;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具有有限购买权;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要求公司股东之间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人数不宜过多。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财产条件。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低限额,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条件,作为其开展经营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初来源于发起人认缴出资的总和。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能达到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规模,同时也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交易的**性,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的资本必须达到一个*低的限额。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缴的资本总数应大于或等于3万元人民币;否则,便不具备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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