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
**章 军事检察制度与**检察制度
**节 **检察制度对军事检察制度的统领与制约
一、军事检察权渊源于**检察权
军事检察权是军事检察机关开展军事检察活动的权力根据,是其具有合法性的权力基础,是军事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军事检察权相对于具体的军事检察制度,二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上位”的权力和“下位”的制度。因此,考察军事检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关系,其基本的着眼点就是要研究军事检察权的属性,即它与**检察权的关系。
所谓军事检察权,是指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军事刑事诉讼案件以及依其法律职权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军事检察权的属性,又称军事检察权的来源,它指的是军事检察院所行使的军事检察权在**诸权力中的归属。在国外多数**,如美国的军事检察权单指军事公诉权。尽管其核心含义在不同**存在差异,但军事检察权都是**权力的组成部分。对此,各国立法上和理论上均予以认同。然而,军事检察权在**权力中具体属于哪一种性质的权力,是军事统帅权,还是**检察权,这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它关系到**刑事司法制度是一元的,还是二元的,还关系到**检察制度的统一性问题。在此问题上,我国理论界存在着不同认识,主要表现为“单一属性说”和“双重渊源说”的对立。“单一属性说”主张军事检察权归属于**检察权。“双重渊源说”则认为,我国军事检察权既渊源于**检察权,也渊源于军事统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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