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案例28
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2006年3月,甲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A市分行贷款1000万,期限1年,乙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1年后,甲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贷款。2007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A市分行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产还贷款及利息,乙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按照普通程序受理了本案,由三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其中两名审判员,一名人民陪审员。虽然组成了合议庭,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开庭不久后就离去。导致该案的实际审理并不是由合议庭共同完成,即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在实质上与法律完全不符合。
本案中,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据此,每名合议庭成员都应参加庭审,认真的评议并给出合理的判决。A市法院虽组成合议庭,但是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做法完全错误。
相关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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