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知识产权总论
**章 知识产权的基础问题
**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及类型
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亦称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智力创造成果(intellectual creation)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通常是在特定期限内,赋予创造者就其创造成果的使用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exclusive right)。①有部分学者认为,知识产��一语*早来源于法语,是17世纪由法国人卡普佐夫(Carpzov)提出来的,之后又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Pica,die)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发生与终止;但知识产权确有时间限制。一定对象的产权在每一瞬息时间内只能属于一个(或一定范围的人——共有财产),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则不限人数,因为它可以无限地再生”。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一语*早来自于18世纪的德国。20世纪60年代之前,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intangible
property)几乎是可以互换的概念。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l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缔结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之后知识产权的概念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时至**,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经济贸易领域内智力成果法律化的通用术语,并为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立法以及国际和国内贸易实践所广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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