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总论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
中国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其根源可以追溯于罗马私法,即市民法。
所谓民法指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在民商分立的**,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就内容来说,民法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就效力来说,民法是整个法域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因此,对民法这一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法律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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