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制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一般来说,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从广义上讲,法制是指统治**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1)法律,即**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也包括其他**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条例、章程、命令等;
(2)制度,即根据宪法和法律建立起来的**基本制度,如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3)法律秩序,即通过法律和制度建立起来的有利于统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等。
因此,从广义上看,法制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有机结合。
从狭义上讲,法制是指有法律而被严格遵守,即依法办事。当然严格守法是以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我国法学家一般认为“法制”是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是依法办事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