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水上飞机以飞为主,应予排除。①水上飞机具有在水上航行的装置,当它处于海上时,完全符合《海商法》对船舶的要求,因此应当认为在此时它是一种船舶。而当它飞离海面时,则不再受《海商法》调整。自航式的石油钻井平台在外观上似乎并非人们观念中的船舶,但当它在海上航行时,它同样符合法律要求,应当被视为船舶,而一旦它在某海域固定下来开始钻探工作,不再以移动为目的,则丧失船舶的地位。
除正面的定义外,《海商法》还通过列举将以下几种船舶排除出调整范围:
1.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主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军舰和潜水艇。它们之所以不受海商法的调整,主要是由于其行为属于**行使统治权的行为,其航行并非为了商事目的。
2.用于政府公务的船舶。这是指专门为执行政府管理职能而使用的船舶,如检疫船、消防船、缉私船等,这些船舶的航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商事行为的性质。
3.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因为20总吨以下的船舶属于小船,不适合远海航行。为保证海上航行**,各国一般将其排除在外。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海商法》会扩大适用于一些本排除在外的船舶。例如建造中的船舶。严格来讲,正在建造的船舶还不是船舶,因为其不具备航行���能。但为了融资造船的需要,我国《海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可视其为船舶而设定抵押权。失事沉没的船舶,也丧失了航行功能,但在海难救助法律关系中,可视为船舶。《海商法》在“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两章中,对船舶的内涵进行了扩大。《海商法》第165条与第172条规定,“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船舶和与其发生碰撞或者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即扩大适用于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但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二)船舶的种类和吨位术语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船舶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国籍可分为在内国登记并悬挂内国**的国轮与在外国登记并悬挂外国**的外轮。
2.按照船舶动力装置可分为以机械为动力的机动船和以风力、人力为动力的非机动船。 本书是**精品课程--“海商法”课程建设的成果之一。2007年,在以张湘兰教授为首的教研团队的努力下,武汉大学法学院“海商法”课程被评为“**精品课程”以及首届“**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为进一步深化**精品课程建设,巩固海商法的教学改革成果,顺应新时期海商法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我们编写了本书,并同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海商法学习指导》一起作为**精品课程--“海商法”的教学用书。
本书作为“海商法”**精品课程的主讲教材,涵盖了海商法的所有制度和内容,包括绪论、船舶和船员、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用、海上拖航、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以及海事争议解决等14章。本书的特点是,每一章节都从基本概念和原理人手,紧扣国内国际立法规定,密切结合典型案例,力求反映*新的理论成果和立法发展,并做到理论性与实践性、传统观点与*新成果、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有机结合与统一。本书可作为高校法律、国际贸易及海运等相关专业的教学和学习用书,也可作为理论研究者和实务从业人员的参考书。
除本书之外,我们还根据**精品课程建设的要求,编写了《海商法学习指导》一书,主要包括教学大纲、课程教案、习题及参考答案、参考文献以及附录法规等内容,以更好地帮助学生进行自主性学习。这种主讲教材加学习指导的配套编写模式在国内海商法教材建设中尚属**。
本书也是武汉大学以及武汉大学出版社长期以来致力于海商法教材、著作以及配套资料出版工作的延续。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武汉大学出版社先后出版了《新编海商法》(张湘兰著,1989);《海商法资料汇编》(张湘兰编著,1989);《海事法律词典》(王献枢主编,1992);《u.s.Admiralty·Casesand Comments》(张湘兰著,1995);《海商法论》(张湘兰等著,1989,2001)等教学用书。此次“海商法”**精品课程用书的出版不仅使得武汉大学“海商法”课程的教学与课程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也使得“海商法”课程的教学与课程建设步入全国法学学科课程建设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