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范概述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各国国内立法
在资本主义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调整货物买卖的法律只有一套,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作为一种商行为,就买卖货物而订立的合同特指在商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所谓商人,是指从事某类货物交易业务或因职业关系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其对交易所涉及的货物或做法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
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买卖法通常是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在民商分立的**,除了民法典外,还制定单独的商法典。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商法,商法典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针对商行为做出补充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商法典、日本民法、商法等。日本民法在第三篇债权、第二节契约中就契约的成立、契约的效力、契约的解除作了规定。第三节买卖对总则、买卖的效力、买回作了规定。商法第三篇商行为,就属于商行为的买卖所涉及的特殊问题作了规定。
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货物买卖法。典型的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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