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绪论
第二节 普通逻辑学的对象与性质
一、普通逻辑学的对象
普通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及其规律和一些简单逻辑方法的科学,属于思维科学:同时,它又与哲学、语言学、心理学、神经生理学等研究思维不同。它研究的是思维的逻辑形式、逻辑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
(一)思维的特点
思维是人脑受外界刺激引起的反应,可以分为抽象思维(逻辑思维)、形象思维(直感思维)和灵感思维(顿悟思维)。其中,抽象思维又可分为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人们一般讲的“思维”,都是指抽象思维,而普通逻辑学中研究的“思维”,则是专指抽象思维中的知性思维。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活动可以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在感性认识阶段,人的大脑会在外物刺激后产生感觉、知觉和表象。这一阶段的认识,是人对于客观事物的片面的、现象的、外部联系的具体直观的反映,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直接感受性,它的基本形态是感觉、知觉和表象。但在理性认识阶段,人会综合感觉的材料加以整理和改造,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而逐步把握事物的本质与规律性,从而形成概念,构成判断和推理。这个阶段是“人在脑子中运用概念以作判断和推理的工夫,,的阶段,也就是思维的阶段。可见,思维作为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有着质的差异。它有自身独具的特点,那就是概括性、间接性、同语言的有机联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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