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
当然,这无异于说,“历史”在 19世纪的作用如同“上帝”在中世纪或“自然”在18世纪的作用。今天,我们可以很轻易地辨别出在所指的这些时期上帝和自然观念的象征性功能(我指的是赋予某一给定的社会实践体系以一种先验权威的力量)。但是,不容易觉察的是,为了指明什么可以被“合法地”渴望以及什么可以被“现实地”期望,历史的观念在19世纪是如何以上帝和自然的方式在愿望及其潜在的对象之间发挥作用的,这是因为,为了在其19世纪的形式中发现这一点,我们不得不运用“历史”本身来恢复它。然而,实际上,在整个19世纪,“历史”成为了法律的化身,而法律如果不被内化在公民中,在其灵魂深处将它变为一个“主体”、一种“良心”,而不是一种纯粹的“意识”的话,它必定会导致一种抵抗、反叛和混乱的后果。
法律始终是专制的,它是以有限度的和有限制的人群的权力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存在的某种先验领域或某种**起源为基础,虽然它往往自称是这样。①什么东西能比实在本身更好地取代这种**基础(不过,现在被等同于历史,而不是上帝或自然了)呢?然而,这一花招不可缺少的是掩盖以下事实的必要性,即,所有历史都不是对一去不复返、再也无法感知的那些事件的研究,而是对一方面被提炼为文献和遗迹,一方面被升华为当前社会结构之实践的那些事件的“痕迹”的研究。这些“痕迹”是历史学家话语的原始材料,而非事件自身。历史学家同样有必要掩盖(尤其向他们自己)的另一个事实是,他们自己的话语并非是对事件的反思或模仿的复制品,而是对这些“痕迹,,的加工处理,其目的是赋予事件以“象征性”意义,也就是说,将这些事件集聚在同一种法律的范畴之下,历史学家及其读者都是这种法律的“主体”。
与其老师黑格尔的**性相比,德罗伊森在历史写作问题上的**性在于,在一个怀疑神学也同样怀疑哲学作为所有科学之可能的皇后的时代,他意识到了历史思想之构成主义的且基本上是实践的功能。可以提出德罗伊森之**性的进一步要求,因为他认识到,历史不是一种存在的**基础,不是一种客观过程,也不是一种经验上可观察的关系结构,而是一种话语。这种话语能够将其读者嵌入一个道德概念的范围内,这个范围便限定了他们的实际社会视野;它能够引导他们将这一范围确认为他们自己的良心以及他们人格之正直的保证者;它能够促使他们将这一道德概念的范围认为是实在,而他们只有冒着牺牲其“人性”的危险才敢触犯这种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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