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注册申请经**工商行政商标主管部门核准注册后,商标申请人即成为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权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1.商标权人的权利
(1)独占使用权。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权人即享有在注册商标的范围内完全独占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相近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商标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给予制裁。
(2)许可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依据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权人可以保留自己的使用权,也可以放弃使用权,由被许可方独占使用或多家使用,但是,无论哪种情况,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商标所有权仍是原商标注册人。
(3)商标转让权。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这也是商标权人的一种权利。商标权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的一切权利丧失,转移给新的商标权人。
(4)续展权。续展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申请延长商标保护期限的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商标权人若希望继续维持商标权,可以在期满前申请续展。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我国商标法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上。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⑧或⑩。
(2)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注册商标的法律状态比较稳定,在消费者的心里有一定的可信任性,所以消费者愿意购买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权人以及商标的使用者有义务保证所销商品的质量,不欺骗消费者。 2002年在重庆大学召开“技术经济与创新论坛”期间,部分高校中青年教师倡议编写一套技术经济专业核心课程的教材。会后,他们自发联合起来,逐步推动了这项工作,并得到了高等教育出版社的大力支持。2003年,他们又多次商议教材名目和编写大纲,*后暂定编写这套涵盖七门技术经济专业主要课程的教材。
作者们约我写序。这对我来说,既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困难。尽管我多年从事技术经济专业的教学和研究,但毕竟只熟悉其中之一二,并不通晓日益发展的众多课程。故为涵盖数门课程的教材作序,实在是一件难度很大的事。
尽管已编写的七本教材是否涵盖了技术经济专业的全部,尚需进一步探讨,但是,从专业发展角度而言,我认为这是一件极大的好事。另外,全国有众多高校设有技术经济专业,各校的课程设置也存在差异。如果从“存同求异”的观点讲,我想所有的学校均会举双手赞成的。因此,我很愉快地答应了编者的要求。借此机会提供建议,供他们参考。
一个专业的发展、成长,直到成熟,需要长期的努力,需要众多志士同仁不断地开拓和创新。经过多年学科建设,特别是年轻同志的参与,“技术经济”已发展成为自成体系、相对完整的学科。主要表现在:
一是技术经济学科研究对象逐步明确,即包括“技术发展的内在规律、技术领域中的经济活动规律、经济领域中的技术发展规律”。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其他经济或管理学科能够全面、系统地涵盖这些研究对象,进而也就没有任何已有学科可以替代技术经济学科在我国经济发展、学科建设、高等教育中的作用。
二是技术经济学科已形成了对应国民经济各领域的专业分支,诸如工业技术经济学、农业技术经济学、能源技术经济学、交通运输技术经济学、建筑技术经济学、邮电技术经济学、商业与物流技术经济学、技术进步经济学、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学、环境保护技术经济学、生产力布局技术经济学、消费技术经济学、国防技术经济学以及技术经济学的其他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