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外国检察制度研究
**章 英国检察制度
一、历史沿革
英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个性鲜明且富有特色,为我国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学者和司法界人士所关注。但是在英国境内,检察制度因地区不同而表现的风格迥异。这就要从英国特殊的“法律国情”说起。
(一)概述
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实际上它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组成。但是,由于历史、民族和宗教等各方面的原因,法律的差异性在它们之间表现得十分明显。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是相同、相通的,北爱尔兰和苏格兰则各有自己的特色,所以就英国的检察制度而言,也存在着三种体制:英格兰威尔士体制(属英美法系)、苏格兰体制(属大陆法系)和北爱尔兰体制(类似于英美法系)。尤其是苏格兰,无论是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还是机构设置和司法实践都有自己的独到之处。为行文方便,本文先简要介绍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检察制度及检察机关。
1.苏格兰检察制度及检察机关简述
苏格兰是英国的组成部分,历史上曾经是个独立的**,于1707年与英格兰正式合并,当时的《联盟法案》保留了苏格兰的法律制度,一直延续到现在,其检察制度亦是如此。苏格兰检察长(Lord Advocate)是苏格兰的内阁部长,是英国女王在苏格兰诉讼活动的**代理人,并且领导苏格兰检察院(Crown Office and Procurator Fiscal Service),苏格兰检察长虽身为政府成员,但其独立地位受到苏格兰法律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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