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审计主体的第三关系人在审计活动中起主导作用,他既要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或授权,又要对财产经管者所履行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和评价,但是他独立于两者之间,与所有者及经管者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上的联系。作为审计授权或委托人的财产所有者,在审计活动中起决定作用,他如果不委托经管者对其财产进行管理或经营,那么就不存在**关系人和第二关系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自然也就不必委托或授权第三关系人去进行审查和评价。第三关系人与第二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关系人与第二关系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前提的。如果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或者不明确,就无法或者难以产生审计的客观要求,也就没有审计关系的产生。反之,审计关系的产生和不断完善又对**关系人与第二关系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起着重要的稳定作用。
综上所述,现代独立审计与契约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审计环境无不充满着社会经济资源契约主体的身影,而审计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则起到了降低交易费用、保护各社会契约主体的平等利益、促进社会发展、提高契约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审计是委托代理的产物,委托代理可以简化为契约,所以,��计是契约的产物。正如瓦茨和齐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