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章 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危害后果是保险制度产生、存在的前提条件。保险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弥补灾害事故损失的手段,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明的规避风险的*好方式。保险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保障国民安居乐业。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以及保险品种的增多,更多的风险渐次被纳入保险体系,通过保险和再保险予以吸收、分散,这标志着人类对抗风险能力的不断提高,意味着人类拥有更大的活动自由。在法律上,保险仅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经济上,是基于同一危险的多数人所构成的团体,为了共同补偿其中少数成员财产上的需要有组织、有技术的一种制度;在保险的功能上,是个人关联与社会关联的协调与融合。
**节 西方保险法的历史发展
对保险法律制度历史沿革的论述,有助于深入理解和研究保险法。人类社会早期就存在组织共同体的资金在其成员在生活中受到特定的灾害时,给予经济上的援助,从这种*基本的互助组织发展到有确切可查文献的保险,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现代保险制度可追溯到合作社式的相互危险承担与商业契约式的保险,无论是合作社式的相互保险还是商业式的保险,均为凭借共同体所聚集的资金承担成员所可能遭遇的危险,而且成员一旦遭遇危险产生损害即可获得必要的补偿。
一、保险业的起源和发展
保险是一个历史的经济范畴。保险业的产生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基础,*根本的基础是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出现,这是保险和保险业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此外,人类历史与文明的研究表明,对**的需求是人类社会物质与文化成长*有力的动力之一,人类社会早期通过家庭及其部落获得**②,然而,伴随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保险却成为人类对社会**需求的普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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