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保险法导论
**章 保险法概述
**节 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一词是来自西方**的舶来品,英文为insurance。那么,何为保险?
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保险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具有特定的含义。从经济学角度讲,它是指面临同类危险的众多的社会单位或个人,集中一定的资产建立保险基金,以此对于因该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特定社会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经营性行为。而从法律角度出发,保险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之间建立的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即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对于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承保财产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残等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着眼于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运作的实际内容,将保险定义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2条)。
理解《保险法》的保险概念,应当把握三个层次:
1.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关系)。因为,保险关系得以建立的条件,首先来自于面临风险的社会单位(组织或个人)为了减小或者避免风险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期望以相应的成本(保费)支出为代价,将相应的风险转移、分散的目的而实施的投保行为。相应地,由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用全体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集中承担风险后果,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损失时,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所以,保险关系是发生在特定的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并表现为保险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型。前者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因其发生造成财产损失之时,保险人承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后者则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具备给付条件——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承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的责任。应当指出,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责任是补偿性的,而在人身保险中的保险责任则是返还性和给付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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